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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论

  1、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
  春秋时代,周室衰微、社会动荡、礼崩乐坏。面对这种现象,孔子痛心疾首,主张“复礼”、“正名”,大一统的王道才能拯救社会。 “正名”就是定名分,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复礼就是想恢复社会的等级差别,西周天下一统的法律秩序,主张人有智愚贤不俏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荀子曰:“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为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8]可见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的上下有别、贵贱有差的等级社会。所以儒家在礼治秩序下的刑法适用上也就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9]。
  法家虽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是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一赏一刑。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10] 所以法家倾向[11]于法不阿贵、一断于法,即“刑无等级”。商君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2]韩非子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3]很明显,这些和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的主张都不相容。商君云:“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14] 这种毫无通融,不讲私爱,完全以客观行为为断的精神,自和儒家所谓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贵、议勤、议宾、尊亲贵,郭故旧,尊宾贵,尚功能,及议事以制的主张相反,法家反对所谓议。管子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15]。
  2、儒家主“亲亲相隐”,法家主去私任公
  “礼治”是宗法和等级相结合的产物,儒家尤重“亲亲”的原则,甚至当“亲亲”与刑法发生矛盾时,乃主张“亲亲”,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孔子曰:“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16]孟子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17]
  法家反对儒家的“亲亲相隐”原则,主张去私任公。商鞅还首创了连坐之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8]慎子对于“亲亲”原则反对更是强烈,“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19]楚有直躬,其父窃羊而告之吏,令尹杀之,以为宜于君而曲于父。孔子也曾就窃羊的事表示不同于主张告父者的意见,说:“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20]这两件事充分说明了儒法两家不同的主张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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