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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论

先秦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论


周启光


【摘要】本文在论证儒家并未否定刑法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比较了儒家在刑法观上差别和相同。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儒法本质上是一家,只不过法家是儒家的政治化而已,所以他们在有着很多共同点的时候又产生了很多的差异。
【关键词】儒家 法家 刑法观 异同
【全文】
  引言
  在百花齐放的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各有争鸣,但他们有在某些方面殊途同归。其中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有着深远影响而又表面看起来针锋相对的是儒家和法家。主张“礼治”的儒家和主张“法治”的法家在刑法观上虽然多有分歧,但他们最后都服务于君子专制,因此儒法两家在对待刑法的态度上也难免有相似之处。本文中,笔者拟就儒法两家刑法观之异同略谈陋见,以供批判。
  一、儒家并未否定刑法的必要性
  法家提倡用刑法维护社会统治秩序这个观点自然没有争议,但是主张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的“礼”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儒家是否有主张过以刑法来治理国家却是值得讨论的。并且儒家主张刑法的必要性也是我们讨论儒法两家刑法观异同的基础。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刑法观的主调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这句话表明了孔子认为刑法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而道德教化的力量能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孔子在这里只是推崇德治教化的力量而已,而并没有否定刑法的必要性,相反孔子认为刑法威吓人不为恶是齐到一定的作用的,只是不是治标之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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