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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

  但是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这些占股权转让多数的国有产权的转让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流程,参见下表。
  顺序 内容
  ① 出让方(国有企业)就股权转让事宜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② 对目标公司进行会计审查以及资产评估
  ③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经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④ 将资产评估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⑤ 出让方选定股权转让经纪机构,与其签订《股权交易委托合同》
  ⑥ 出让方通过股权经纪机构将齐备的文件提交给股权交易机构,股权交易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股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⑦ 股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募集受让者
  ⑧ 意向受让方选定股权经纪机构,与其签订《股权交易委托合同》
  ⑨ 公告20个工作日后,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会同双方的经纪机构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至少六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选择受让方
  ⑩ 向审批部门提起股权变更申请
   审批部门进行最终审查,颁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放受让股权时)
   在股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交割,受让方将股权交易价款交股权交易机构;股权交易机构出具股权转让交割单
   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出让方受领股权交易价款
   股权转让完成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首先要得到出让股权拥有方的主管机关的批准,并且要对合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2)问题的提出
  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加审批、评估以及设置价格底线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做法实践中就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让我们对这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
  首先,由于“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所以实践当中合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是从合资双方的谈判开始的。基于合资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合资外方往往不会同意中方将其股权转让给另外自己不甚了解的一方的,以免重新陷入难以合作的困境。因此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资双方会在对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设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在合资企业内部完成股权转让,使合资企业变为独资企业,这也正是多数外方所期望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交易机构的手续就成了双方股权转让的羁绊,不仅时间成本增加,双方还得委托中介机构缴纳一比佣金。这是合资双方都不愿意接受的。
  其次,万一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期间产生了除合资外方以外的第三方要求受让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得进行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受让方。这时候又会引发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来实现以及保障合营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时因为中间多了一个产权交易机构的程序,使情况变得难以解决。
  承前所述,当国有产权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期间,产生了包括意向受让的合资外方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出让方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来决定谁是最终的受让方。当在竞标或者拍卖手续中合资以外的第三方获胜时,那么他理所当然的应当是意向转让股权的受让方。但是,这时候合资外方根本就不想接纳这个与自己竞争而且战败自己的“合作伙伴”,于是外方主张他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等条件与竞标(拍卖)获胜方相同。这时候出让股权到底应当转让给谁呢?按照拍卖或者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转让给获胜方,那么合资外方的优先购买权得不到保障,违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如果转让给合资外方,那么拍卖或者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赋予获胜方的权利又如何来保证呢?获胜方参与挂牌受让、竞拍、竞标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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