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1998年7月起,实物福利分房的终结阶段。从1998年起,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由打破旧体制进入到了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的房改深化阶段。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住房供应体制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即进一步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供应政策,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房改之后,改变了原来的实物无偿分配体制,代之以货币分配,房地产业自此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市场的力量使人们的住房质量明显提高。房改过程中,我国也在逐步建立与之配套的住房保障体系,从而保障中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目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现方式: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第三,面向最低收入者的廉租房政策。但由于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没有充分承担起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责任,住房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保障不足影响了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在目前房价飙升的大环境下,中低收入劳动者住房难问题越来越严重,加之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低廉的工资使他们无法支付哪怕是最一般的房租,而只能屈身在破旧的“贫民窟”中,成了城市中一道很不和谐的风景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高收入者却拥有数套房屋、别墅等豪华住宅,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问题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现象,阻碍了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被视为一种完全的公共产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房改后,虽然政府建立了一些住房保障制度,然由于投入太少,受益范围太小,无异于将住房完全商品化推向市场。笔者认为,由于土地的天然有限性,又要承载人类和经济发展的重压,决定了住房的天生稀缺性,加之住房又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且价值巨大,个人财力很难承担,因此不应将住房完全商品化,由市场来调节分配,住房至少应该是种准公共物品,政府有责任介入对老百姓的住房提供中。住房按性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高收入者需求的高档商品房,这部分住房完全商品化,由开发商建造通过市场价格来调节分配;另一部分是针对中低收入者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这部分住房不应完全商品化,政府有责任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优惠价格的此类住房。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