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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主体研究

  
【注释】作者简介:宋燕,中国政法大学 2006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徐晓松:《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载于《政法论坛》第21卷第4期 ,2003年8月。 
   徐晓松:《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载于《政法论坛》第21卷第4期 ,2003年8月。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第48—54页。 
   玛格丽特·M·布莱尔著:《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213页。 
   企业所有权指的是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以上定义采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中的相关定义,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玛格丽特·M·布莱尔著:《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99页—201页。 
   徐晓松教授也认为,投资人通过向不同的公司投资、或以转让股份的方式来分散风险不等于没有风险,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期间。可参见徐晓松:《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玛格丽特·M·布莱尔著:《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81页—182页。
【参考文献】1.(美)玛格丽特·M·布莱尔著:《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张荣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 
   
  2.徐晓松:《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3.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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