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人力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甚至在某些行业中,其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物质资本。对资本的思索需要深入,传统“资本支配劳动”虽未淡出历史舞台,“劳动支配资本”却已粉墨登场。笔者并不认为二者一定要分出伯仲,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在高科技行业或专业服务行业(比如律师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专业知识的作用一定是起支配作用的,作为对公司专用化投资的人力资本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创造者。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承载科学技术专业知识的职工可以决定公司的兴衰成败,在这种行业里,很难说物质资本所有者才是公司的所有者。
现代公司理论中有一种新的观点是:公司的存在是为社会创造财富,公司应该是一个具有“社会性的责任”的组织,由公共利益所控制和管理。[8] 依照这一观点,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最大化公司财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利益。
公司究竟是为谁而存在呢?是股东抑或所有利益相关者?笔者认为,探悉这个问题,需要回到前文所提到的公司固有矛盾中,公司因股东投资而设立并被赋予法人人格,具有独立性。股东让渡财产权创设公司旨在从中获利,公司应代表股东利益无可厚非。然而公司毕竟为独立法人,它在运作过程中和外界社会发生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公司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这些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当公司对社会的控制力日渐增强,对人民生活影响非常重大时,单纯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已不能弥补因公司控制力而带来或可能带来的风险,此时公司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期矫正、弥补它给社会带来的风险。由对公司固有矛盾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是承载着两大类主体的利益:第一类是股东利益;第二类是社会利益,具体体现为利益相关者利益,对这部分利益的保护就是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当外部矛盾激化时,外部法律(如
劳动法、
环境保护法、破产法等)不足以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时,让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进入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事中监督是符合
公司法精神的。
当然,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并非是赋予其他利益相关者以与股东同样的地位。公司的资合性和效率性要求使得股东当然地成为公司中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而即使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的公司治理制度也仍然应当主要围绕股东建立。
五、纳入公司治理主体的利益相关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