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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主体研究

我国公司治理主体研究


宋燕


【摘要】本文从公司固有矛盾分析入手,指出由于公司对社会的控制力愈来愈强,激化了公司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为缓解其紧张关系,达到利益平衡效果,单靠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治理理念已不足以解决问题,外部法律的被动性使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而有必要从公司法角度,将职工和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纳入公司治理主体范围,让其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行为进行事中监督,以期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固有矛盾;利益相关者
【全文】
  一、文献综述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发展了传统公司治理主体只有股东和经营者的情况,主张将利益相关者纳入治理主体。在此方面有代表性论述的有美国学者布莱尔,在其著作《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他认为那些向公司贡献了专用化投资并且这些投资处于风险状况中的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公司治理,其中他主要论述了机构投资者和职工。我国学者中对此问题有具体论述的有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书,书中详细阐述了应建立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共同治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本文也赞同将债权人和职工纳入公司治理主体,但在论证思路上有所不同,本文从公司固有矛盾分析入手来论证应将债权人、职工纳入治理主体。
  二、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
  在早期企业史上,古典企业形式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混为一体,股东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股东自己治理,股东既担任管理者,又负责对企业实施监管,由于股东集企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决策权、控制权、收益权和责任于一身,所以这时是不存在公司治理的。
  公司治理是伴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古典企业高度集中的结构虽然简便,却使企业的发展受到个人资金能力和管理能力限制,责任的无限性也使得投资者慑于风险的压力而举步不前。有限责任制为现代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使得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人格实体与投资者相区别,人合性的弱化增加了资本的流动性,尤其在大型公众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和流动使得投资者的风险大大降低,他们往往抽身于公司管理的琐事,而将管理权交给专业的经理人来行使,由此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减弱或者丧失。为了救济股东因丧失控制权而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害,由此产生了公司治理。
  徐晓松教授在《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一文中认为,凡是在公司固有矛盾的基础上,由控制权滥用所引发的问题,都会成为公司治理问题。公司的固有矛盾,即由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结合所导致的股东与其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公司与其相对人(债权人) 之间的矛盾。前者通常称之为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关系;后者被称为公司与外部的利益冲突关系。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协调或平衡这两对矛盾,创造出有利于公司生存的社会秩序。[1] 以公司固有矛盾为主线来研究公司治理问题是由公司和公司法本性决定的,把握固有矛盾方不致迷失法学方向。笔者认为,公司与其相对人(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实则只是公司外部利益冲突的一部分,完整意义上的外部矛盾应指公司与社会的矛盾,包括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与职工、公司与供应商、公司与社区甚至公司与国家等等。以下的论述将围绕着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和公司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这两组公司的固有矛盾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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