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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与法律

面子与法律


周安平


【摘要】面子是在人际交往中依据自我表现而作出的评价,它代表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在人际交往中具有资源交换的重要功能。面子“对人不对事”,与法律制度“对事不对人”的运作要求构成对立,这种对立导致了正式法律制度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退隐。中国的面子文化十分达,格式化要求的法治规则与中国人面子交往的生活图景并不十分合拍,面子文化对法律的不断侵袭导致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陷入困境。因此,中国的法治化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定法律或简单地通过法律移植就能成功,立法与相应文化土壤的培植必须同时进行。而法律制度在预先制定时,也必须尽量排除面子与人情的运作空间,以减少和杜绝面子规则潜入和寄生于其中的可能。
【关键词】面子;人情;法律文化;法治困境;法律移植
【全文】
  一、   案例及其蕴含的面子问题
  某年某月,某校某院评职称。当年申报教授职称有A、B、C、D四位教师,其中A为破格。A在申报职称时只取得了博士学历,但未取得博士学位。根据该校当年职称规定,申报破格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两者具备其一即可。经学校人事处资格审核,A、B、C、D四位教师均符合申报条件,顺利进入申报程序。程序的第一关是由申报教师向院教工大会述职,并由教工大会评议表决。会议由E书记主持, F院长为职称评审组组长。E书记首先向教职工宣布申报人员名单,并说明A为破格,接着E书记宣读申报职称的条件。但在宣读时,不知什么原因将破格申报教授职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的后半部予以了分省略,念成了“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因为事关自己一人利益,A老师当即指出书记的囗误,E书记亦当即反驳并加重了语气强调“我这里有文件!”一来一回,非但没有纠正,反而进一步强调了A老师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并且还给公众制造出了不会做人的印象,那就是明明不符合条件却还要“强出头”。“强出头”是不符合中国人的处事方式的,因为它或多或少是不给公众以面子。事态已明显朝着不利于A老师的方向发展,A老师立即求助于坐在身边的办公室主任H。H主任即回办公室取出了一份职称文件,将文件交给了F院长并向F院长指出了E书记的错误之处。F院长当时并未及时纠正,只是在会后向E书记指明了其囗误的地方,程序依然在E书记念错了的情形下进行。在各申报人员述职后即由教职工投票,结果A以一票之差未达半数,被淘汰出局。
  从学校规定的申报职称的条件和程序来看,与其他高校相比没有太大出入,但程序在运作中出了问题。 E书记宣读文件时存在重大出入,会后他也已经知道,并似有歉意。如果仅从制度规范的视角去分析问题,那么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出结论:该程序已经不公正,结果也就不具有效力。从制度运作上看,要纠正这一点也不是很难。向大会作出解释,纠正E书记的囗误, 充其量再重新投票一次。但是,制度层面的补救措施在事实上并未发生。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了这并不难的纠借机会的实现呢?既然我们无法从制度层面给出答案,那么,是不是有人为的因素?比如说E书记与A老师有矛盾,E书记故意使梗(这种事情在中国非常普遍!)。但是,经了解,笔者得知并确认E书记与A老师并无个人恩怨,相反两个人的关系可能还不错,并且A也多次表示E书记这个人其实还是蛮好的,人也很厚道,还帮过自己许多忙,在许多事情上E书记还是很“给面子”的。因此,本文对这个案例所进行的分析是在假定E书记不小心念错了的情形下进行,这种假定可能成立的理由不仅因为前面分析到的原因,而且还缘于E书记也的确在大会上有多次囗误的先例。
  带着这样的假定,我们来具体分析本案的纠正机会。本案的纠正契机共有三次。第一次是由书记再核实一下文件。当A老师指出E书记有错时,E书记只要重新核实下一下文件就可以由自己纠正。这种纠正对A老师的影响最小。但是,当A老师在大庭广众之下指出E书记的错误时,其实就已经触及到了E书记的面子,并且这种指正其实就已经不给E书记面子了。E书记说“我这里有文件”其实就已经透露出对A老师“不给面子”的不满。即便是他在A老师的指出时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出于“维护面子”的需要,一般的人也会固持已见的,何况是领导。书记当时回应的那一句“我这里有文件”其实就是维护自己面子的一种本能反应,这种反应在中国人的交际行为中极为普遍。虽然,从制度上讲,E书记负有核实并更正的义务。而核实更正的义务没有履行,一个可能的主要原因,那就是面子的问题。是面子,使得E书记并没有利用这样一次机会来重新核实文件进行纠正。这一次纠正的机会就这样在面子因素的影响下流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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