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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三、   教师不是泰坦尼克号的船长
  前面的论证是在假定范的行为是基于本能的基础上来论证的。但是,如果范的行为并不是本能的,而是理性的,那么一个教师在逃生时是否先人后已的法律义务呢?一些网民将教师与泰坦尼克号的船长进行类比,推出教师在逃生时有先学生后自己的法律义务。我以为,一个面对地震的教师与一个面对航海危险的船长并不相同。这个不同,首先在于范美忠所遭遇的危险与泰坦尼克号遭遇的危险不同。范的危险是范的常规经验中不可预料的,并且危险发生的时间极其短暂,因而本能支配的成份明显,因而也就如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在道德上无所谓对错;而泰坦尼克号的危险是航海中的常规危险,作为职业船长平时是能够想象的。并且,泰坦尼克号的危险持续的时间有几个小时,船长完全可以通过理性思考进行抉择。因此,泰坦尼克号船长的行为因为是理性的,也就与伦理道德有联系,泰坦尼克号船长的行为因而也就有高尚与否的道德评价。然而,这还不是我要论证的中心。我要进一步论证的是,一个教师面临强烈地震的生死危险时,即使不是出于本能而是基于理性,逃生时也没有先人后已的法律义务,尽管这可以作为其教师这一职业的道德高尚的形象要求。
  泰坦尼克号船长与乘客的契约包含船长有充分救助乘客的义务。当乘客购买船票时,泰坦尼克号的船长与乘客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关系,船长有将乘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义务。并且根据这一契约,乘客对船长寄予了在遇险时船长有救助自己的合理期待,即当航行途中遇上危险时,船长不会弃乘客于不顾而率先逃离,而是会想尽一切办法救助自己。根据这一合理期待,船长在遇险时一切处置行为均可推定为顾全乘客之生命与安全,乘客因而必须无条件听从船长的指挥与安排。正是这样一种契约,乘客与船长的在航海中的命运就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船长的职业要求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契约精神之上,因而才可能有海事法这样的规定,即:在船只遇难时,船长必须最后离开。[14]但是教师与学生是不存在这样一种契约的。虽然,教师与学生之间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但这并不含有这样的契约内容。教师与学生的契约,其主要内容是教师必须认真履行教育职能。其安全方面的内容是教师必须保证不得体罚学生、保证彼学生不得欺负此学生,保证学生在学校免于教师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亡。但这并不包含这样的条款,即:在遇到生死危险时,教师的逃生有先学生后自己的义务,也没有哪个家长对教师抱有这样的期待。
  但是,人们仍然可以追问:为什么船长有这样的法律义务,而教师却可以没有?我的回答是:职业义务的内容是由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不然,何以理解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要求?在大海上航行,尤其是在泰坦尼克号时代,旅途中遭遇自然界的危险是常见的,船长能够预见,乘客也有一定的危险防范的意识。这种危险的防范在乘客自身能力不足时就将希望寄予对船只有绝对控制权的船长,而船长也是在收取了这种包含充分救助的保证金后驶离码头的。因此,乘客与船长之间的协议在这一点上可谓是高度的一致,乘客明白,船长也明白。否则,没有哪个乘客敢于在船长免于此义务时坦然地踏上船只,驶上茫茫的大海之中。但是,教师的职业则不同。学生在学校上课时当然也会有危险,比如摔跤、比如被同学打伤、比如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亡。对这些常规危险,家长有孩子安全的合理期待。但经验告诉我们,学生在学校遇到类似于强烈地震的自然危险则是一种非常规的危险,其概率几乎为十万分之一,教师不能预见,家长也不能想象。因而,也就没有哪个家长是在教师做出了逃生时先学生后自己的承诺后,或有这方面的安全期待后才送孩子上学的;教师在选择这一职业时也没有谁提醒他有这方面的要求,即使有这方面的要求自身也不敢作出这样的承诺,或者不敢选择教师这一职业。这样的契约内容,家长没有期待,教师也没有意识,彼此在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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