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跑跑”事件的法理解读
周安平
【摘要】对于“范跑跑”的言行,人们或从道德、或从法律予以了强烈声讨。范的行为如果是出于本能,因为理性选择能力的丧失,因而也就与伦理无关。在本能支配下,由于社会共识的瓦解而陷于本能支配下的自然状态也无所谓法律。并且,即使范不是因为本能,而是因为理性,教师也不能以泰坦尼克号的船长作类比。因为教师与家长之间并没有、也不可能期待有这样一种关于在遇险逃生时教师有先人后已的契约义务。但是,当范将原本与道德无关的本能扯上自由与公正的外衣时,范的观点就与道德评价发生了联系。因此,在“范跑跑”事件中,应该接受道德批判的不是范的行为,而是范的言论中所包含的伦理观点。
【关键词】范跑跑;本能;自然状态;泰坦尼克号船长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5月12日在汶川大地震来临时,他只喊了一声“地震了”,就弃学生于不顾,率先逃出教室。5月22日,范美忠在其博文《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中为自己的逃跑行为辩护,说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之后,范美忠又发表了一篇文章《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说“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他的这番话激怒了网民,被网民讥讽为“范跑跑”。 [2]自此,“范跑跑”事件红遍各大媒体。
对于“范跑跑”的言行,人们或从道德、或从法律予以了强烈声讨,并且声讨的呐喊声还一直热浪般地持续。6月2日,当陕西省中市勉县教育局作出规定,高考的监考老师在余震发生时,要保证将全部学生疏散完毕后才能离开考场。人们似乎又觉得该规定对一个老师有欠公平。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范美忠?面对灾难,一个教师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我以为,探讨这一问题的关键必须将本能的行为与理性的行为予以区分,同时也必须将范的行为与范的言论中所包含的观点区分开来。
一、 本能与伦理无关
个人对于她所做的某件事情A负有道德责任,仅仅当她没有做本来可以做的事情B,以至于做B可以使得她对A不负有责任。[3]一项行为接受道德评价的前提是该项行为必须是可以选择的,并且这种选择的可能性是因为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的基础。自由意志是指理性行动者从各种抉择中选择某个行动历程的特殊能力。[4]一种自由意志的行为与道德责任有联系的含义是指,存在着可以选择的可能性或者“以另外的方式做事(或选择)的自由。[5]一个人对自己的行动负有责任的自由意志是指该行动的引起必须是归因于其自己的理性反应机制。所以,当一项行为从道德上可以被称赞或被贬低时,其前提是该行为是基于行为者的理性。与此相对,当一项行为不是基于理性,而是由于一种自身无法排除的因素所决定时,那么,这种行为与前置因素的因果决定论因为将选择的可能性予以了排除,因而道德责任也就不存在。[6]本能就是这样一种因素。本能的行为是基于生理反应而自动产生的应激性行为,这种应激性的反应意指一个人不能以其他的方式行动。当一项行为是出于本能,而不是出于理性时,就意味着其行为的意志是被决定的或说是被限定的,而不是自由的,因而也是不可选择的。这种受本能因素支配下的行为,因为与自由意志无关,因而也就与道德无关。换言之,本能无所谓高尚与卑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