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要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前提就是受害人自身具有过错,且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而,受害人通常是没有过错的,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失对受害人来说也是无辜的。对受害人的义务的标准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因为我们不能期待受害人为了迦人的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陷于危险之中。
总之,我认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
四、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
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显然是无辜的,不可能由其随无法预测的不法损害。但在无法找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就提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究竟谁应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人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在发生严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通知警察予以侦查,决定是否涉及犯罪行为并确定真正的犯罪娣人。问题在于如果能找到犯罪行为人,也就意味着找到了侵权行为人,因而就能找到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人,也能够令该有过错之人承担责任。如果能够找到真正的行为人,那么毫无疑问,由真正的行为人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如果不能找到真正的行为人,只能由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之所以要由业主负责,是因为他们和损害的发生是具有关联的。
我认为,之所以由可能的致害的业主承担责任,其理由还在于:
第一,损失分担。从风险的负担和分散的角度而言,应当由业主负责。按照“损失分担理论”,当某种损害发生以后,法官不应当过多地注重过错的可归责性,而应当考虑在行为人和受害人两者之间由谁分担这个损失更为公平,更为合理。而在热量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由业主负责是一种损失分担的咬牙,因为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当承担责任的业主是一个集体,其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使其负责更为公平。受害人毕竟势单力薄,已经遭受了不幸的损害,不能由其再负担全部损失。并且,业主集体相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有分散风险的能力。还要看到,由业主承担责任,并不是纯粹的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的责任,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具有道义上的补偿性质,责任负担相对比较轻,能够随,不会给责任人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损害预防。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而言,由可能致害的业主承担责任是最有效率的。侵权法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实现的是一种风险的分配,合理的风险分配政策也有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一方面,由业主承担承担责任,最有可能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来预防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业主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通过让业主承担责任,可以从损害发生的源头上进行治理。
事实上,如果法律将此种不测损害单方面由受害人承担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危险,由受害人负担预防成本,即使受害人有能力负担,其预防成本也是巨大的,如此则意味着每个人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必须抬头仰望或者头带钢盔等,这在实践中是匪夷所思的,因为行本本身是不可能进行此种投资或采取有效的措施。相反,业主可以通过约束住户的行为、装置监视系统查处真正的行为人等各种措施以防止损害,这样可以较低的成本预防损害。业主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害,如制定公约、社区宣教、树立提请注意的标示、设置栅栏、搭建遮蔽沿棚等,而这些举措是作为公共场所不特定第三人的受害人无法做到的。所以,从整个社会的效率考虑,由行人去预防损害社会负担的成本很大,欠缺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实际的可操作性。
第三,公共安全。一方面,当社会公众的每一个人在楼下行走时,每个人应当具有一种合理的期待,想念在高层建筑物下行走或者从事其他活动不会遭受楼上抛掷物的损害。这种合理的期待就是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假如说我们从楼下行走,发生抛掷物致人损害后,没有任何人对损害后果负责,那么就不存在公众这种期待,在楼下行走必然要变得非常紧张,随时担心面临不测之灾和飞来横祸,这就没有什么公共安全可言。另一方面,针对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危险,国家当然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防止,但毕竟小区原则上是小区业主自治的地方,国家不可能投入巨大资金来保障不发生任何损害。每个业主应当参与维护社会交往公共安全、预防损害的发生。假如在无法查明真正的加害人的时候,业主也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出现没有人对损害负责的情形,必将进一步引发更严惩的道德风险,从客观上鼓励了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由楼道的住房负责,对于某些人来说也许是无辜的,但这样做维护了公共的安全,也是值得的。还要看到,维护公共安全和维护业主的利益也是一致的。因为小区的公共安全的最大的受益者是业主,假如此种抛掷物品的行为不能得到遏制,最大的受害人还是业主。因为在小区之中最经常行走、漫步的还是业主本身,如果抛掷行为不能得到遏制,人身受到威胁最大的还是业主自身。业主为公共领域第三人的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其实也是社区居民对自己的义务,如果由业主承担适当的责任,有利于防止损害,遏制不良行为,保证安全卫生的社区环境,则业主全体其实是真正的受益者。
第四,真实发现。从发现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的角度上看,令业主承担责任也可以促使业主提供证据来发现真实情况。毕竟抛掷物是从楼道中扔出的,与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一定的联系。尽管绝大多数业主不可能了解甚至根本不清楚损害是如何发一的,但毕竟损害的发生是业主中的某一个或者是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因此相对于受害人而言,业主更有能力进行举证。相反,如果由受害人来证明加害行为,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期间常常都是处于无证据的状态。如果要受害人证明,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由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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