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辖权方面,相比国际足联而言,欧足联则是较早接受CAS仲裁的。1997年9月,欧足联会议决定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欧足联章程》第56条和第57条对这种管辖权作了解释和限制。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欧足联并没有授权国际体育仲裁院来解决所有的争议。1997年版的《欧足联章程》第56条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与欧足联有关的产生于欧足联与其成员国足协、俱乐部、球员或官员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争议具有专属的管辖权;不得将此类争议向有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行动;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仲裁程序将适用《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开始受理与欧足联有关的足球争议,而有些争议是当事人专门为此而缔结了有关的仲裁协议,甚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还专门设立了处理有关欧洲足球争议的特别仲裁机构。譬如,在2000年和2004年欧洲杯上,CAS还专门设立了特别仲裁机构来受理有关的争议。
2007年,欧足联对其章程纪律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欧足联章程》第59至64条规定了CAS的管辖问题,《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则在第66条做了有关的规定。《欧足联章程》第59条规定,每个协会会员都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其下属的职业联盟、俱乐部、球员和官员要同意永远遵守欧足联章程、条例和其做出的决定,承认本章程中规定的设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至于欧足联成员内部的争议,根据《欧足联章程》第60条规定,欧足联会员应在其章程中规定,有关适用该协会章程或者规则而引起的或者与此有关的国家内部争议应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提交一个具有最终裁决权的独立仲裁机构,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
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的有关争议种类,《欧足联章程》第61条指出,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分院对下列争议享有专有管辖权,排除任何国内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管辖:欧足联和其成员、职业联盟、俱乐部、球员或者官员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以及欧足联成员、职业联盟、俱乐部、球员或者官员之间发生的影响到整个欧洲的争议。并且,只有在有关争议不属于欧足联内部各部门管辖的情况下CAS才能涉足。对于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受理的争议问题,《欧足联章程》第62条规定,欧足联各部门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可以上诉到CAS,排除任何国内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管辖;只有与有关裁决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以将有关决定上诉到CAS,然而在兴奋剂争议中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也有上诉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有关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CAS提起上诉请求;提交到CAS的有关上诉必须用尽欧足联内部的救济程序;上诉并不停止有关纪律处罚性质的裁决的执行,除非CAS裁定暂停执行;CAS做出裁决时可不考虑欧足联有关部门对案件事实或者采纳证据问题的影响。
至于CAS不能受理的争议,《欧足联章程》第63条规定,有关适用纯粹性体育运动规则的争议裁决、某一自然人被禁赛两场或者不到一个月的争议裁决,以及由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做出的与适用某会员章程或者规则有关的裁决不能上诉到CAS。另外,该条第63§;2条规定,只有住所在欧洲的仲裁员才有资格处理当事人根据本章程提交到CAS的有关争议;而第63§;3条则指出仲裁程序适用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最后,《欧足联章程》第64条指出由CAS仲裁的所有仲裁裁决的法定地点是瑞士洛桑。另外,新版的《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对CAS的管辖做了补充规定,其第66条规定,除了根据《欧足联章程》的有关规定向CAS提出上诉的裁决外,欧足联纪律申诉部门所做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发布就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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