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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The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in International Football Arbitration


黄世席


【全文】
  作为解决体育争议的一种形式,仲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育组织和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认可。许多国家的体育组织或者专门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或者将体育争议的制裁事项委托给其他制裁组织受理。在国际体育范围内,利用仲裁方法解决体育争议的主要机构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其可以受理的体育争议范围很广,可以讲一切与体育活动有关的争议都可以提交到CAS普通仲裁庭或者上诉仲裁庭受理,当然也包括国际性的足球争议。
  及至目前,足球争议已经成为CAS仲裁的主要争议类型。根据作者的统计,2006年CAS开庭听证的体育争议案件总数是七十多件,其中足球争议达到近四十件。 结合以往的足球争议裁决以及近一两年的开庭通知以及裁决,可以看到这些有CAS仲裁的足球争议涉及欧洲足联的二十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足协或者运动员,有关美洲、亚洲和非洲国家足协或者运动员的争议则相对较少,而且有些争议也多是因为美洲球员转会至欧洲或者欧洲球员/教练到亚洲工作而引起的,所有或多或少也都与欧洲足球运动有关联。可以讲,CAS仲裁解决的足球争议是以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为主要管辖根据的,当然也有一些争议是有当事人协议提请CAS仲裁的。因此,为了探讨CAS的足球仲裁问题,就需要对欧洲足联和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则进行分析,更需要对CAS的相关裁决进行评述,从中找出某些可以对我国足球运动当事人加以借鉴的东西。
  一、国际足球争议仲裁的管辖根据
  如同一般的国际仲裁一样,CAS解决争议的前提是它对有关的争议具有管辖权。管辖权是CAS受理争议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对某争议的管辖权,才能排除其他组织对该争议的管辖,做出的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而判定CAS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是所谓的管辖根据问题,在国际足球争议仲裁中更多地表现为国际足联或者欧洲足联等足球协会在其章程或者条例规定的CAS仲裁条款。
  从CAS《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签署的提交仲裁的协定,CAS作为初审仲裁院立即和直接仲裁争议。在这个作用方面,CAS可以解决产生于诸如赞助合同、运动员和管理者之间的合同、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电视转播权合同等等争议,这些争议适用普通仲裁程序。普通仲裁庭拥有广泛的管辖权,所有的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但又不能提请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都通过普通仲裁程序解决,这包括所有的因合同的解释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争议,范围涉及赞助、电视转播权、体育设施及用品的供应、劳动合同等。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体育联合会的决定不服而根据有关规则向CAS提出上诉申请,CAS的上诉仲裁分院就是终审的仲裁庭。这里,CAS的管辖权也必须基于仲裁协定或仲裁条款,譬如体育联合会章程或条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这些争议适用上诉仲裁程序。和普通仲裁相比,上诉仲裁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它仅处理那些争议当事人“已用尽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体育团体的所有的内部救济而意图将其裁决上诉到CAS的争议。”[1](第536页)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主要具有纪律处罚性质,通常是因体育协会或联合会就纪律性问题所作的最终裁决而产生,它是目前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其例子包括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作的裁决以及那些涉及选拔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的管理性或程序性争议。[2](第81页)另外,应某些体育组织的请求,CAS可以就与体育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不拘束力的咨询意见,利润CAS就意大利尤文图斯俱乐部的“禁药案”发表的咨询意见重申了“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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