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明确侵害纳税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中,也不乏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但普遍存在着重义务、轻权利,对纳税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其中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在所有的税收法律中,对侵害纳税人权利的法律责任也很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完善现行有关税收法律制度中关于侵害纳税人权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将纳税人权利落到实处。
(四)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程序法律制度
1.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首先应将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从税务机关中独立出来,以保证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其次应修改《
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中的纳税义务前置、对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提起复议等规定;第三,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责任制,加大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2.完善税务行政赔偿制度
针对目前税务行政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应扩大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提高税务行政赔偿标准,将私法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引入到税务行政赔偿。
3.建立税收听政制度
税收听证是指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中,有关机关在作出影响纳税人利益的决定前,采取的听取纳税人意见的程序。现行的税务听证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经的,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而针对税收立法和税收使用等同样甚至更加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目前却没有相应的听证制度。因此,有必要建立税收听证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在税收的立法和税款使用这两个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为之前,给予纳税人充分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当然,仅有税收立法还不够,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还应有完善的税收执法、司法和税收监督的配合,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注释】作者简介:钟雪,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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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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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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