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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立法角度谈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

  (三)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
  1.制定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专门性法律
  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得到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广泛重视,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各种法律中,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宣言和手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美国既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1988颁布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又在《国内收入法典》及各项专项税收法案中对纳税人权利予以较为详尽的规定。加拿大1985年颁布的《纳税人权利宣言》,英国1986年颁布的《纳税人权利宪章》,都赋予了纳税人广泛的权利。而我国在纳税人权利规定最集中的《税收征管法》中虽然对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还是显得原则、笼统,而且权利项目也不够齐备。对于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规定应更完备,更加具体化,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在完善现行各单行税法的同时,可考虑建立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明确体现纳税人的民主立法权、享受公共服务权、税收监督权、依法纳税权、享受公平待遇权、诚实推定权等权利。
  2.完善《预算法
  税收监督权是纳税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财政支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对国家财政支出的监督主要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贯穿于财政预决算的全过程。但目前我国虽然也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但存在问题太多,使税收监督权流于形式,难以真正实现。李金华在《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了说明:“据统计,截止2005年3月底,已上缴财政各项资金233.58亿元,滞留、闲置的财政资金已按规定下拨241.05亿元,已调整有关会计账目77.54亿元,各类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已收回7.03亿元,已挽回经济损失2.88亿元,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各项制度规定87项,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线索222起,已有762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又指出“但彻底解决财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这仅仅是中央预算中所涉及的问题,还有更庞大的地方预算未被统计。由此可见,纳税人的税款监督权还远未得到很好的保障,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着巨大的黑洞。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预算法》没有严格执行,而预算制度又不太严密,相应的监督程序不明确,不具体,操作上的任意性极大,使监督失去依据和标准。因此,应尽快改革我国的预算体制,修订《预算法》,建立健全纳税人参与监督国家和地方预算执行的机制,将纳税人的税款监督权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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