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权利入宪
人权的保障离不开
宪法,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离不开
宪法,依宪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对于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涉及。美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在
宪法中明确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既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精神,又不符合国际惯例使用双重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确定纳税人的原则。实际上所有取得应税收入的中国和外国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团体单位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税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渊源,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完善是税法完善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关键。但在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规范表现的滞后性与我国税收立法及税收征管的实践经常发生冲突与矛盾。因此,如果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在
宪法中加以体现,就不能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有效实现。至今,
宪法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位,不但加重了税法的不确定性,也严重制约了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进程。鉴于纳税人权利的极端重要性,应依照法定程序通过
宪法修正案,专门规定纳税人的
宪法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从而实现纳税人
宪法权利和
宪法义务的平等和一致,同时也为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立法提供
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