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也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所在。而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会严重影响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执行。有必要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建立起真正有益于保障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体系。
(一)改革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充分体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原则
我国《
立法法》第
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
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但如前文所述,建国以来,除个别税种外,绝大多数税种都未经全国人大审议,而是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采取的是由国务院在较小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即发布实施的简易立法程序。应当指出,授权立法在世界各国都是立法方式的一种,但应体现授权机关的意志,有立法原则、授权时间等条件的限制。而我国的税收立法授权几乎是无限期的全面授权,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实行以来,至今已11年,仍是“暂行”。这种行政机关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立法体制是由无限期地全面的税收立法授权而产生的,从而使税收立法在较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政府的意志和利益,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不足,在根本上与税收法定主义相悖。从西方国家税法发展的历史及我国税收工作实践分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征税,已不再单纯视为政府的意志,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征税需要体现人民的意志。1990年英国开征人头税,因事先未征得纳税人讨论同意,纳税人游行抗议,迫使撒切尔夫人下台;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出台一项增税方案,因没有纳税人同意而夭折。可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让纳税人参与政府有关征税意向的讨论,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民主权利的体现,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世界各国确定由议会行使征税权的实质,就是使议会作为社会成员的代表对国家能否征税充分行使决定权。我国宪法也应该明确规定:国家征税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人大代表有权否决征税议案。正如《
立法法》第
五条规定的,“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我国目前应改革税收立法程序,扩大社会公众税收立法的参与度;同时,要规范税收立法权力,提高税收法律阶次,增强税收法律效力。必须由行政部门立法的,也要对其立法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要严格遵守《
立法法》第
十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所以,有必要在未来的税收基本法中明确税收立法程序,并相应制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工作规程》,保证税收立法程序的法律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作法,每年由人大对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