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按照
《解释》第
9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该条列举规定的特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滿16周岁不滿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財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財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就此问题,旧解释的类似规定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
两相比较可见,其一,新解释列举规定的上述情形,行为主体都须年满16周岁以上。也就是说, 鉴于按现行
刑法的规定,所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都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而不构成犯罪,因而“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不可能成为新解释的释定对象。其二,新旧解释都是将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特定情节下的盗窃行为做了“可”予除罪的处理。其三,新解释就可予除罪的情况做了更加具体化的规定,增加了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盗窃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财物,“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等可予除罪的新情节。
(二)罪名限制规定
我国《
刑法》第
269条做了转化抢劫规定,即但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根据
《解释》第
10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凡属此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未致他人重伤、死亡者,不为罪;而致他人重伤、死亡者,也不转化为抢劫罪而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所以,
《解释》本条本款,乍看起来,仅是罪名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本条本款暗含着“除罪”规定,即实施此类行为,为达到上述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未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既不转化为抢劫罪,也就不能入罪了。[1]
(三)量刑限制
在量刑问题上,新的
《解释》通过多个条文做出了多项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规定,其中除
《解释》首先通过其第
11条,针对未成年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做了一般规定外,还包括如下较为具体的规定,即:
1.不同情况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
《解释》第
12条第2款分别就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和同种犯罪行为”等两种情况,做了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别释定。
2.无期徒刑限制。
《解释》第13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此条规定意味着,对不满16周岁的少年罪犯,我国刑罚不但不能对其适用死刑、死缓,也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这样,一般而言,能对此类少年罪犯适用的最高刑罚就只有“有期徒刑”了;而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除非罪行极其严重,否则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