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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6]而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就必须正确处理物权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而《物权法》第4条和第7条一张一弛,相辅相成,很好地体现了物权神圣与物权社会化的对立统一。
  《物权法》第42条作为体现第7条立法精神的征收私人财产制度也体现了尊重私人物权与增进公共利益之间的和谐统一。因此,在解释与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首先,权利人仅在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与合理限度内容忍政府的强制征收征用。其次,鉴于权利人在公权力面前的脆弱地位,为避免政府为追求商业利益或私人目标而随意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要对涵义模糊的“公共利益”作严格的限定解释,而不能作扩张解释。其三,由于公共利益识别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规则尤其是公平透明的民主决策新机制。其四,国家应对被征收人予以公平合理的实际损失补偿,以昭国家对私人物权的尊重及对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慎重态度。鉴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文件不再适应《物权法》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建议以《物权法》第42条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国家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法》。
  当前,私人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不是权利人滥用物权,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与公权力,恣意征收被征收人的私人财产,而许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充分的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为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的安居乐业与投资创业环境,政府应当切实尊重与保护私人物权,在征收私人财产时慎之又慎,可征收、可不征收的,坚决不征收。政府擅自解除政府与私人签署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是违约行为,擅自拆迁权利人的房产就是侵权行为。即使政府的确为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财产,也要恪守程序严谨、补偿充分的基本要求。
  本文结束之际,笔者再次把目光投向本文开始提及的重庆最牛“钉子户”案。该案不仅点击了私人物权神圣的关键词,而且促使人们理性思考公共利益的内涵、征收私人财产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及拆迁补偿的公平确定机制,更以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握手言和阐明了一个道理:妥协、双赢、中庸的和谐之道乃是协调私人物权与公共利益的最大智慧。正因如此,该案注定成为《物权法》第42条的经典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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