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情况下,程序公正的本身有着重要的意义。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我们可以把审判比作是一场足球比赛,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裁判员不是根据严格的规则程序进行裁判,那么这样的比赛结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法官在审判时忽视了严格的程序,则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失去信心。一些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即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损害了整个制度的公正,犹如采食了“毒树之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
公正往往是一种相对的概念。司法的过程是一个再现过去的过程,需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过去进行判断,在有些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且案件的事实并不总是泾渭分明,非黑即白。如一个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是相对于当时的情况作出的相对公正的判决,这种判决本身有时也存在不确定性。假设一个产品责任伤害赔偿案件,在赔偿的数目上就不好说是100万元公正呢,还是90万元公正,而且这种判决结果经过几年后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此外,由于法官的本身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其裁判时可能掺杂着一些主观的因素和评价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所以,我们在指导思想上不能过于求真求全。从上述意义上说,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并进一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一条必经之路,程序公正可以作为在实践中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点。
(一)立案改革目标问题。立案改革追求的目标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信奉纯粹程序公正,将实体公正完全寄托于程序公正是幼稚的。片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公正更是有害的。如何将现有的立法者创造的程序一般公正转化为程序个别公正是司法者的任务,立案改革就是保障由一般到个别这一转化过程的完成,即取纯粹程序公正理论积极意义,以审判流程管理为核心,把诉讼程序细分为若干有序环节,通过程序公开、公众监督、审限跟踪,使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以保障实体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二)立案定位问题。“立案庭”这一名词,仅代表其承担统一立案职能,是不全面的。借鉴国外经验,可将立案庭改名为“立案准备庭”。法院任何建设都表示出司法者对法院文化的要求,都应顾及法的精神,使之成为公正、正义的象征。随着立案改革的深化,不少法院设立立案大厅,立案流水作业,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告诉。
(三)立案改革的影响问题。立案改革应尝试断开当事人与庭审法官在开庭前的联系,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立案、信访、执行大厅的建设,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区域依功能划开,相对隔离,使司法保持严明有序。立案改革与法院人事改革配套进行,初步划分了立案、调查、排期、庭审、执行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为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立案改革中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使审判程序由法院向社会公开,使司法公正向前大大迈进一步,立案改革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案件,办公自动化程度大幅度提高,法院整体工作面貌将发生重大变化。立案改革实为审判改革战略之举,将对法院长远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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