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争执的关键在于:①我国的法官可否因为法规不明而不予审判?②法官有没有制造法律的职能?但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皆语焉不详。而在国外,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如果法官以法律无此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或规定不够全面为借口拒绝审判,就要受到惩罚。
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
民事诉讼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笔者认为法律未赋予法官拒绝裁判权。立案环节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只能以程序审查为主,只要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之规定,就应当准予立案,不应以涉及实体的任何理由拒绝立案,案件的实体问题应在审理环节予以解决。
(二)关于立案庭的定位问题。实行大立案运行机制后,许多法院在原有告诉申诉庭的基础上,赋予立案庭部分管理职能,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开庭,并对审限进行跟踪,落实案件督办、催办、执行换员等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收案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对法定期限内未审、执结案件及上级法院交办案件予以督办,对涉及业务庭的信访案件实行由院长签批后交立案庭转业务庭办理,业务庭办结后再交立案庭备案转院领导处理反馈等等。因此,有的法院提出了“立案管审判,审判管执行,审监管审执”的模式。我们认为立、审、执是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
1、立案庭和其他庭室是平行关系,不存在隶属之说,这在法院内部体制上应是无争议的。
2、立案庭因其职能居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前,但不能说其地位优于其他庭室,这便如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权分别由公、检、法、司(监狱)行使,但不能说三者谁地位高谁地位低。
3、强调立案庭的管理地位不利于确保实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容易形成脱节现象。
在立案机制改革中,应根据立案庭的职能和作用将立案庭定位为“三个服务、一个启动”。“三个服务”是“为院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业务庭服务,为诉讼当事人服务”;“一个启动”即“启动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实践证明,这样定位既正确界定了立案庭和其他庭室的关系,又明确了立案庭职责,可以说上合法律,下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