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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规范化之探讨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永恒的主题。民事诉讼要提高诉讼效益,在立法上要提高程序价值,力求减少或排除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效益不高甚至完全无效益的程序形式。在司法上除审判人员审慎地选择程序手段外,更要特别重视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为其提供行使权利的机遇,注意引导和启发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提高诉讼行为的合理程度,避免诉讼行为的失当,防止造成不必要的耗费和损失,这对法院的立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保护诉权。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社会主体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的概括和集中的体现,是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得以满足的权利。它与实体请求权既相联系又有区别。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表现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属民事实体权利。它可以通过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得到满足,在特殊情况下,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请求权无法满足时,法律赋予权利人向法院要求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而成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不一定就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有的案件被告享有实体上的权利或原被告双方各自享有部分。过分拘泥于原告的实体诉权,可能会减少讼累,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实体权益一般要经过审理,如果此时立案人员单凭当事人提供的“表面证据”进行粗略审查,加之受到期限短(7日)等弱点的束缚,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能造成诉权拘束,有越俎代庖之嫌。
  (二)限制权利滥用。限制权利滥用是中外法学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课题。任何没有限制(监督)的权利都会成为独裁与专断,因此各国在强调保护权利之同时,不约而同地对滥用权利予以限制。我国法律更强调社会本位。原告滥用诉权必然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增加讼源,形成讼累,加重法院办案负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作秩序。权利不得滥用的要旨,就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我们在强调保护诉权的同时,也十分重视限制权利滥用。
  二 、当前立案运行机制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立案审查的着力点问题。当前,法院立案审查主要以程序审查为主。但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常对立案庭加以指责,认为立案审查中应对主体问题甚至对民事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证据问题乃至实体处理中的有关问题(包括原告胜诉可能性、社会影响等)进行审查,以免案件分流后造成部分案件实体审理有难度。有的甚至误认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明确或界线不清的不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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