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业主责任可以抬高业主们随意抛掷弃物的成本。在经济学家看来,市场的价格机制不仅可以使消费者的效用得到最大化,而且社会活动也可以藉价格机制被调整到最佳状态。因为如果为进行某项活动的费用升高,行为人就会进行费用相对低的其他代替性活动,或者以费用相对低的方法进行该活动。对于引起事故的危险商品或活动而言,如果事故产生的损害全部都算入该危险商品或活动的费用中,那么这样的商品或活动的价格与具有同样效用但更安全的其他商品或活动相比就会相对升高,因此,对危险商品或活动的需求就会减少。[vi]因此,科以业主这样的责任,其任意抛掷行为的成本不再为零,该事故的发生的机率将会大大减小,从而得到有效抑制。
抛掷物侵权中优先保护受害人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救济受害人的背后还隐含着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和利益衡量。抛掷物常常不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人实施的,往往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高楼住户不道德地抛掷物品,往往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带来危险,尤其是对社区居民造成危险。一个受害的行人,因为抛掷物被砸伤甚至砸死,就其遭受损害本身而言,是一个特定受害人,但是他遭受损害本身就表明社会公众的安全受到威胁,因为每个人从这里路过都可能面临此种危险,即被抛掷物砸伤。此时,尽管是一个特定的人遭受了损害,但是实际上是公共安全受到损害。这和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是很类似的。在一个具体交易中,可能受到损害的可能是一个特定的善意第三人。但是,事实上,该善意第三人就是交易安全的化身,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即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人们在社会中生活,首先必须要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社会生活空间需要最基本的安全保障,这是人类生存的起码条件。安全保障本身,就可以看成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为了维护此种安全保护义务,在德国法中通过扩张合同义务而设定保护义务,法国法中的保安义务,日本判例在战后也出现了安全关照义务。这些侵权法的新发展表明了安全保障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安全是侵权法所要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会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社会的安全与个人自由和财产相比在价值序列中居更为重要的地位,假如没有一个安全的公共环境,那么无论如何强调对个人财产和自由的保护,其效果将导致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丧失,公众在公共空间不敢越雷池一步,个人自由最终也无法实现。
我们之所以认为在抛掷物侵权的情况下应当由业主承担责任,从维护公共安全方面考虑,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
第一,如果采纳由受害人承担损失的观点,那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从楼上抛下东西,只要其事后难以查清即可免责,那么就会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毕竟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勘查手段还难以查明,抛掷物究竟是从何处抛出、抛掷物的所有人是谁,即便能认定抛掷物的所有人,也难以认定所有人就是抛掷人。在不能查清抛掷人的情况下则无人负责,将会大大刺激不守道德的业主肆无忌惮,高楼抛掷行为将会泛滥成灾。
第二,业主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通过让业主承担责任,可以促使业主提供证据来发现真实情况。由法院查明或者由受害人证明,其成本都是非常高昂的。通过发现真实,实际上也有利于抑制损害的发生。
第三,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为并且行人在公共街道上行走,其产生了一定的信赖认为不会受到伤害。如果有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只要不承认就无须负责,社会成员将人人自危,丧失最基本的安全感。如果由楼道的住户负责,对于某些人来说也许使无辜的,但这样做维护了公共的安全,也是值得的。更何况,毕竟抛掷物是从楼道中扔出的,与楼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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