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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规范到条文逐渐增多、内容逐渐丰富,从抽象规定到可操作性逐渐增强,从程序忽视到逐渐重视乃至不可或缺的过程,表明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地位在我国已经确立。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一)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应有的目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自审判程序改革后, 虽然有很大变化,但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规定分析,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为法官的职能活动和法院的开庭审理作充分准备,虽然也有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但程序设计的目的性并不明显。笔者认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目的的确定,关系着该程序如何构建和完善,使之适应我国国情,充分发挥其程序价值功能的作用。因此,应达到的目的有四个:一是追求程序正义,而不单纯追求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二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机会与权利,使当事人通过该程序了解自己的处境并可以预测审判结果,从而作出自由选择;三是为法院开庭审理作好准备,使法官能够集中审理、尽快判决;四是通过法院组织、引导、当事人亲历审前准备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诉答、提交证据、证据开示、争议焦点整理等,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以及庭前调解的介入,尽量使当事人和解,将纠纷化解于审前程序中,只让少量案件进入庭审程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任务。上述四项目的确定,决定了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任务在于:一是通过强调当事人的答辩义务、诉答程序以及证据开示程序,建立当事人的公平程序机制,赋予当事人同样的攻防武器,为当事人提供平等诉讼的平台;二是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通过时限限期举证,通过证据整理,对证据进行固定,以在将来开庭时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三是组织当事人进行争议焦点整理,固定双方争议焦点,一方面使双方明了争执焦点所在,同时为日后开庭明确审理的主要事项;四是法官行使释明权和履行协助义务,对明显弱势一方给予法律程序上的救济,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调取证据,以及对无律师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关法律的释明,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五是促进当事人庭前和解和调解;六是为避免主审法官单独与当事人接触以及避免先定后审的可能出现,设置专门的审前程序法官,主持审前准备程序。七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程序主动参与性;八是通过审前会议为下一步的开庭作好充分准备。
  (三)审前程序的功能及其价值所在。根据以上审前准备程序目的的设立和任务的确定,自然就会显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积极效应及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现诉讼民主的最大化。当事人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充分了解彼此的攻防武器,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诉讼突袭,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状态采取或和解或审判的诉讼期待,当事人拥有自己诉讼行为的主导权,但同时也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法官在此只起管理和组织作用,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过多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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