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弱化以至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实践的独有特色,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对司法改革不利的因素。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不利于公开审判原则的实施;二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回避制度实施的死角;三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易出现司法武断、法官懈怠;四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易产生程序的迟延;五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客观上易出现最终结论的片面性;六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使”错案追究制度“束之高阁。我们应积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进行手术,使其得到改进和完善。一是实现审判委员会成员的专业化和非行政化;二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庭审;三是合议庭成员集体参加审判委员会制度;四是建立审判委员会议事的公示制度;五是努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大还权合议庭和审判独立的力度;六是弱化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决定功能,强化其议事功能。
(三)、废除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制度。这一制度违反了审级独立的原则,使二审、再审形同虚设;这一制度背离了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工作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变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一制度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依习惯形成的,毫无法律依据,理应废除。
三、改革法官制度,保障独立审判。
法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而不是大众化职业。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贯彻独立审判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一是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确保进人的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院长、副院长的选任制度;三是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四是要逐步废除助理审判员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五是要大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化培训,强化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大力推行公开审判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将一切案件的审判过程、结果公诸于众,将审判置于社会和民众的参与包括舆论的监督之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共同特征。毫无疑问,实行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审判。但在现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绝大多数案件不能做到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往往数月之后才宣布,而且宣布判决结果可以不公告、不开庭。这样原来的旁听者就无法知道判决结果,不知道判决结果的旁听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知道判决结果,旁听者就无法判断审判是否公正,从而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这样的公开审判就完全失去了以公开审判来确保司法公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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