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成立后,主要执行人员由董事会严格考核,从优秀企业队伍中选拔和聘用,解聘也由董事会决定。主要执行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或)某些重要部门的经理的主要职能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经董事会授权、批准有关重要决策、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面指导和指挥。总经理确定其他主要执行人员的人选。对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关键是要在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人治倾向。
(五)关于监督机制
实施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当前加强大型国有独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稽察特派员要切实立足于政企职责分开,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不干预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提高稽察特派员的工作效率,除强化稽察队伍自身建设外.稽察活动可邀请中介机构介人。
对于监事会,为使监事会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权,建议法律对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能,增加以下规定:(1)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人员。(2)监事会享有事先监察权。主要包括:有权直接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董事会、经理定期向监事会汇报业务执行情况等。(3)监事会享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4)可考虑设立独立监事。
(六)关于职工代表机构和党务机构的地位
职工是企业的一个重要利益主体(利益相关者)。从目前的情况看,工会和职工代表虽然进人监事会,但难以实现职工的利益。为了保证职工这一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建议:(1)职工代表进人董事会,代表可以在经理人员(中低层)和普遍职工中推选产生;(2)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职工选举产生,不能由高级经理直接任职;(3)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
公司法》没有详细载明党的基层组织在公司化企业中的地位。本文建议在集团公司一级不设党委专门机构,党务工作职位由执行人员兼任。从国内有关企业集团的经验看,这种执行人员与党务工作者合二为一的做法既有助于提高监督效率,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七)完善企业家的激励制度,培育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
在实行公司制改组,董事会选聘经理主要根据经营能力等经济标准的同时,要承认和尊重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的企业家,主要是“一把手”,必须给予重奖,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必须把企业家报酬与一般职工、乃至与高层经理人员(包括企业家的副手)拉开距离。建议改变目前的“工资+年度(季度)奖金十津贴”的报酬安排,总结目前深圳、上海、广州等地国有企业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度的经验,完善经营者的报酬结构,使企业家的报酬与企业业绩、近期与中长期发展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