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沈乐平
【摘要】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等,董事会监督功能不健全以及外部环境制衡力弱等。本文着重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完善我国企业集团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重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股本结构,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实行董事会负责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监督机制,培养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实行独立董事制等。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国家股;独立董事
【全文】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做到既不使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又使董事、经理人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确保公司正常健康地运营。目前,我国的公司虽然已基本建立了各种相应的机构,如基本上都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现行的法律规制也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公司外部的环境对公司及其机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等[1]。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是产权结构。从股权结构来看,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国家股占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尤其如此),这些公司虽然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谁有资格作为国家股股权的代表,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形式上作了规定)。《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
13条将把谁作为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权力赋予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该部门一方面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和某些特定部门委派股权代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委派股权代表。同时该规章还规定,具体委派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仅造成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随意性,而且使政府部门控制公司的行为合法化。另外,现行有关规章过多地、不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股股权代表的义务,却没有规定国家股股权代表应有的利益。这就是说,国有产权代表责权利并未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就导致国家股股权代表缺乏作为所有者利益的驱动力,更多地是向委派他的政府部门负责,而不能很好地行使作为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权利。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端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无疑,这种体制必然会影响到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经营行为,并进而影响到集团子公司的行为。
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在国有股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中,中小股东们因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而不出席股东(大)会,使之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这在母子公司体制中尤其突出。但国家对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无论是
公司法还是
证券法几乎都没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