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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沈乐平


【摘要】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是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等,董事会监督功能不健全以及外部环境制衡力弱等。本文着重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完善我国企业集团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主要法律措施,包括重构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的股本结构,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实行董事会负责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监督机制,培养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实行独立董事制等。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国家股;独立董事
【全文】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做到既不使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又使董事、经理人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确保公司正常健康地运营。目前,我国的公司虽然已基本建立了各种相应的机构,如基本上都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现行的法律规制也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公司外部的环境对公司及其机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等[1]。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是产权结构。从股权结构来看,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国家股占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尤其如此),这些公司虽然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谁有资格作为国家股股权的代表,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形式上作了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将把谁作为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权力赋予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该部门一方面可以委托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母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和某些特定部门委派股权代表;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委派股权代表。同时该规章还规定,具体委派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另行制定。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仅造成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随意性,而且使政府部门控制公司的行为合法化。另外,现行有关规章过多地、不具体地规定了国家股股权代表的义务,却没有规定国家股股权代表应有的利益。这就是说,国有产权代表责权利并未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这就导致国家股股权代表缺乏作为所有者利益的驱动力,更多地是向委派他的政府部门负责,而不能很好地行使作为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权利。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端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无疑,这种体制必然会影响到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经营行为,并进而影响到集团子公司的行为。
  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样在国有股所占比重过高的公司中,中小股东们因对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不感兴趣而不出席股东(大)会,使之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这在母子公司体制中尤其突出。但国家对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几乎都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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