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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反思

  3.2 关于法官任职学历及工作经验问题:
  3.2.1 针对整体法官的任职学历问题: 我国《法官法》中第九条第六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针对此条规定进行的调查数据显示,大部分被调查人员认为,法官法中关于学历的设置要求适中并可以接受,但同时前述大部分人员中的80%人员认为规定的从业年龄过短。
  法官在西方传统上一直是一个精英职业,有很高的学历门槛。我国的情况虽然有所不同,但法官资格的高标准始终应该是法官工作的趋势。从我国目前教育发展水平看,高等教育的普及率较过去已有大幅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已经可以满足目前法院工作的需要,应该说《法官法》的规定是适当的。但是应当注意到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着两极分化的现象。由于部分发达地区的教育水平提高较快,生源的质量和数量条件均大大超过其他地区,导致了东西部法院在录用人员上的极大反差。从对法官的调查中得到的相关信息显示,发达地区的法官学历要求实际已经按照硕士标准进行。比如像浙江省的杭州、金华等地的基层法院最终录用的没有本科生,而欠发达地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很难吸收足够数量的法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所作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有些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常常遇到虽有编制,但无人报考的窘况。办案力量不足,使法官、检察官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状态当中,既影响办案质量,也影响身心健康。
  与法官的任职年龄一样,对于法官任职前工作年限的要求也是对一个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考评标准。法官任职之前的工作经历是他们增长阅历的良好途径,在社会法律工作中积累的社会经验将对今后法官的工作提供丰富的认知能力。不论是问卷调查的结果,还是通过走访得到的信息,都表明了现在社会对法官社会阅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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