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官任职资格与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目标毫无疑问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条件。现阶段,法学界认为实现司法公正所必要的条件包括:(1)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2)确保司法权威;(3)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和职业荣誉感。其实这三个条件内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递进关系———首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种价值之间的权衡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框架;其次,这基本框架的构建需要具备确保司法权威的整体制度保障,因为没有权威的制度规范,任何公正都失去了评价的标准与意义;最后,在各种司法制度的保障下,司法人员才是权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最终裁断者,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主导因素。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法院裁判工作的执行者,因此法官的职业素养不仅是法院能否公正断案的决定性因素,还对整个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到核心作用。然而,法官的职业素养包括法官职业技能和法官职业伦理,而这两个基本因素都与法官的任职资格息息相关。
2.1 法官职业技能和法官任职资格。法官职业技能包括法官在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和职业技术这四方面的能力总和。从法官职业技能所涵盖的内容可以看出,法官只有在这四个能力上不断努力才能为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提供可能。而法官职业技能又是法官任职资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
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任职需要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方面有所区别于其他职业。而法官的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的积累和培训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才能完成,如果法官任职门槛过低,都寄托于在职期间的后天培养,这样的司法成本就不能想象。因此法官的任职资格不仅只是作为筛选人员的一种表象规则,而更是考虑到了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可操作情况。所以一个国家法官职业技能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法官任职资格所作限制的宽严,任职资格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法官的整体素质。
2.2 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任职资格。法官职业伦理包括法官职业信仰和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职业伦理是司法观念重要的部分,其是法官内心法律信念和对某些行为法律评价。作为法官,不仅仅是因为他们有“才”而被人信赖,还因为他们具有独特理性的职业伦理。根据
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职业伦理与法官任职资格密切相关。
法官法规定了法官所须拥有的职业信仰和具备的道德素质,在
法官法对于法官条件的规定中就提到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也表现了对于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说明了法官职业伦理对于法官任职的重要性。严格的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有利于在法官的选择上更紧了一道门槛,从而有利于选择真正的精英人才进入这个行业。职业伦理不仅在法官的选择上,在日后任免方面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维护司法公正是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从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职业伦理显得更为重要,它的倒退会比法官职业技能下降对于司法公正带来更大的影响。可见,在法官任职资格中同样不能忽视对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职业伦理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法官的职业伦理水平必须要在法官选任之时就能得到适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