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国家,他们则将考试合格与否作为法官准入的先决条件。在德国,首先必须接受正规大学法学教育,毕业并获得法学学位后,就要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进行为期两年的实习。在此期间,见习法官必须在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某个行政机构以及私人律师事务所都工作一定时间。实习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有笔试和口试组成。通过者获得候补法官资格,可从事法律职业任何部门的工作。但想成为法官,还需要经州司法部长推荐,由司法部长决定任命为初任法官,经3年试用合格者,方可被任命为终身法官。
在混合法系国家,法官任职资格的取得不仅需要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强调司法实践,两者可谓并重。以日本为例,首先必须取得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文凭,然后参加第一次考试。通过者再参加由司法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可被任命为司法研究员,并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要再参与至少10年的候补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律教学工作,积累了足够的司法实践经验后,才能被任命为正式法官。
近几年,我国人民法院频繁出现“诉讼爆炸”这一现象,难道是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过于严格。事实上,相比较其他三大法系的国家,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并不是很严格。根据
《法官法》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从立法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法官准入最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而法官的任免则有很浓的地方色彩。在调整干部级别、任命审判干部方面,地方往往起到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