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15日,何叔衡以临时最高法庭名义给寻邬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指示信件中,批评县苏裁判部蓝昌绪一案量刑不当。根据保卫局的控告审判记录及判决书所载,蓝昌绪对革命有重大危害,如:(1)组织暗杀队,吃血酒、发誓;(2)不要从红军要从白军;(3)开会要杀政府及共产党的人;(4)敌人进攻时鼓动群众,不参战作反宣传。何叔衡认为有一二项事实,即应判处死刑,以镇压反革命活动,不料寻邬县苏区只判处他半年苦工。他批准改判对蓝昌绪处的死刑,并请寻邬县裁判部坚决执行,用以坚决处置反革命分子。
1933年夏季的一天,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控告信,控告瑞金县苏财政部贪污粮费,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何叔衡看后,立即派出一个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过一个星期的调查取证,调查组发现瑞金县苏采取少用多报,私用公报,假造证据等手段,大肆侵吞,挥霍人民群众财产的犯罪行为。何叔衡亲率“轻骑队”赶到瑞金县苏财政部,通过一项一项的仔细调查,查出了瑞金苏财政部的一系列问题:10至11两个月,多报灯油400多斤;9至11月,共假造购纸收据441元;10月份,谎报房子搬迁伙食费1000多餐;同期干部开具假药单报帐500余元;同期干部集体侵吞群众退还谷票及公款2830元。在查出瑞金县财政部惊人的贪污浪费案后,他一鼓作气,紧接着又派出工作人员到瑞金县区乡进行调查,结果在壬田区就调查出六七件贪污案件,对于查出的贪污腐化分子,何叔衡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1933年12月28日,何叔衡依据《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十六号训令和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判处原瑞金县苏合计科长唐仁达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县苏财政部长蓝文勋监禁10年,没收一切财产,判处杨连财监禁5年,退赔贪污款项,判处县苏区主席杨珠以警告处分。在查处中央政府总务厅“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贪污工程款一案时,何叔衡身处逆境,自己也在接受政治批判,他置个人安危得失于度外,他说:“反腐败关系到党和苏维埃政权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根据地建设的兴衰成败。为了党的事业就是搭上这条命也在所不惜!” [7]最后罪犯被依法查办。
何叔衡负责临时最高法庭工作,还签署了临时最高法庭训令第一号和第二号,对判决书、审判记录、传票及案卷等司法文书格式进行统一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审判反革命案件的工作逐步步入正轨,建立了司法程序,禁止了肉刑。临时最高法庭对一些案件的公正判决,使苏维埃法庭在群众中提高了自己的公信力,司法机关也具雏形。何叔衡为我党早期的法制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苏区的稳定和苏区的革命事业蓬勃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打下了基础,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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