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秉
公司法、革命利益至上
1932年2月19日,人民委员会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以判决重要政治犯,并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审,即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当时,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路线已在苏区开始逐步贯彻,司法工作在“左”倾肃反扩大化政策的影响下,一些省、县司法机关的干部产生了宁“左”勿“右”的思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简单化、死刑化代替了公正的裁决。何叔衡坚决反对这种做法,下大气予以纠正,在审理过程中,尽量做到对每一个案都仔细审查,反复推敲,严格掌握量刑尺度,尽可能地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坚决废除肉刑。
1932年2月26日,临时最高法庭举行第一次公审,审判3个AB团案件,何叔衡担任主审,在本次公审中,何叔衡是根据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第六号训令精神,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给予以严惩或宽大的裁决,罪刑得当,使罪犯无言可辩,这是在“左倾”路线的控制下第一次有理有据的审判。[5]
在审批朱多伸一案中,何叔衡把枪毙改为监禁二年,因为朱多伸不过是贪污徇私,冒充巡视员,是普通刑事案件而非反革命罪,且该犯组织过游击队,年事已高,达72岁了。该案体现了何叔衡罪刑相称和“恤刑”思想,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对反革命温良、余远深一案,在审批中,坚持疑罪从悬从敕,再审必须另行组成审判庭。从这些案件中体现了他在审判中,重调查、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公正司法的高贵品质。
1932年5月,担任苏维埃最高法庭主席的何叔衡接到一封举报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的信,信中说陈景魁滥用职权,向群众索要财物,利用地痞流氓欺压群众……何叔衡阅后一怔:共产党内竟有这等“组织部长”,他决定亲带几个人到黄伯村进行调查,弄个水落石出。于是何叔衡带上干粮袋和斗笠,亲自下乡调查,在区政府的配合下,他走访了街茶亭等几个乡村群众,并设法找到了写检举的同志,重新核实了有关情况,大量的证据说明陈景魁强奸了四名妇女,并与一名寡妇经常厮混在一起。他是一个混过共产党革命队伍、罪恶累累、民愤很大的恶霸地主,并任过“民团”团长,他在任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权借肃反之机,诬陷杀害革命干部十余人,并且贪污腐化,罪行严重。问题查清以后,一些领导出来讲情,但何叔衡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毫不犹豫地排除各种阻力,将陈景魁依法逮捕,通过公审最高法庭判决陈某死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