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当人们走过那一座座壮美的博物馆,稍稍了解到这段历史渊源的时候,大概都会心生感动。这是一种源自诚信的感动,而这份诚信不是来自于个人,而是来自于一个国家。
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给公民的公开承诺,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犯了什么罪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都是事先规定好的,这就是有名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我国《
刑法》第
18条确实是这样规定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邱兴华、杨佳这样的杀人狂魔,他们有没有精神病是一回事,而给不给他们做精神病鉴定又是一回事。并且这里还有一个鉴定标准问题。
以我个人之见,一只宠物狗再贵重,但他若疯了去咬人,给周围的人带来了人身危险,恐怕没有人不同意把它杀死。而对一个精神病人来说,如果他都疯到乱杀人的地步,再让他活下去又有何益?所以,从感性上说,我也十分赞成您的观点。然而,中外法律都有对精神病人患病时犯罪的赦免条款, 这就让人觉得奇怪了。原来中外立法者都认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处于一种“无知”状态。就象一个三岁的孩子,把他当警察的父亲放在床头的手枪拿了出来,无意中把另外一个孩子打死了一样,我们能不能把这个孩子也杀了呢?况且按照严格的精神病标准来审视,我们每十个所谓正常人中,要有七八个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潜在精神病或精神病倾向,如果我们当中的某一个人因为突发精神病,在完全无知的状态下犯了罪——尽管这样精神病完全可能治愈,但由于我们自己在无知的状态下犯了罪(如梦游状态)——而在有知状态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会让我们觉得冤枉的。也许中外的法学家们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制定出这样看似“不合理”的法律来的。
既然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就应当严格执行,否则,今天因为“民愤”而不执行这一条法律,明天因为“领导意志”而不执行那一条法律,长此以往,我们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一个国家如果无法可依会是什么结果,大家都是可想而知的。这就是我们的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以法治国,严格执法的意义所在。
我之所以也 象其他法学家一样呼吁对杀人狂魔进行精神病鉴定或依法公开审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不是同情那些杀人狂魔,而是骇怕我们不理性的“速侦快杀,以平民愤”的做法一旦象瘟疫一样传染开来,会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在此之前,我们从媒体上已知的错杀、错判的案件就有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河北的聂树斌、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余祥林等等几十起。而因为某些司法机关骇怕被追究责任,明知错判,坚持不改的冤案就更多了。顺便作一个假设,如果呼格吉勒图或聂树斌是您的孩子,昨天还活蹦乱跳,今天却蒙冤被当作强奸杀人犯给杀了,您又会作何感想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