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二是,如果盗窃犯已经持久占有了赃物,就是在民法上也已经形成了对赃物的平稳占有状态,完全不符合自救行为条件的情况下,若还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无问题。按照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所主张的平稳占有说,若盗窃犯持续占有赃物而形成了一种较为平稳占有的状态,被害人还采取窃取、骗取、恐吓等手段夺回赃物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就没有合理性。除上述所举不符合自救行为条件的盗窃行为外,笔者认为,被害人采取恐吓、抢劫手段夺回赃物的,除符合正当防卫、自救行为条件不作为犯罪处理外,原则上都应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就没有财产秩序可言。当然,何谓“平稳的占有”?仍免不了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这也只能根据占有的时间、场所、方式、物件的大小、情况紧急的程度、司法救济的效率等方面综合考虑来具体判定。
  三是,若肯定不符合自救行为条件的情形也排除犯罪性的话,则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窃取了和被盗财物外形相似的财物,或者窃取了超过所被盗的财物的,是否该按照事实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的原理,而认为构成“过失盗窃”呢?这不无疑问。若外观上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可以根据违法性阻却事由错误的原理进行处理;若从外观上看就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认为阻却盗窃的故意是没有道理的。这种情形下,还是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鉴于上述靠近占有说的中间说仍然存在一些疑问,笔者鲜明地提出“占有说”的主张。“占有”,意味着摒弃本权说和中间说,明确主张“占有说”。笔者明确主张“占有说”除前述理由外,还补充以下几点:
  第一、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条件的显著变化,财产关系日益复杂,采用占有说是现实的需要。如民法学者所言,“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和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所谓‘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现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经济形态由‘相对静态’到‘频繁交易’。第二,价值目标由‘归属’到‘利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化、高效化,使对物的充分利用成为首要价值目标。要求摆脱所有权的羁绊,由支付等价来获取权利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三,利益实现由‘自主管理’到‘价值支配’。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并非注意到财产经营管理者同财产价值支配是可以分开的,物的最终处分权也可由他人行使。显然,当这种核心支配权依法可让渡给他人时,原所有人是否仍享有所有权便值得怀疑。”我国刚通过的物权法1条就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专门将占有作为第五编加以规定。这也充分说明,保护占有,发挥物的效用,在现代经济社会极为重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