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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

  案例二:对盗窃、抢劫违禁品的行为,能否作为盗窃罪、抢劫罪处罚?所有权说论者均认为成立犯罪。本来,按照所有权说,因为违禁品的持有人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纵使他人夺取违禁品的,原持有人也不享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他人夺取违禁品的不构成犯罪,才符合所有权说的逻辑。于是所有权说论者辩解认为,“因为毒品是违禁品,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不能认为谁都可以任意占有,更不能以盗窃等手段占有。根据法律规定,违禁品应当没收,归国家所有。因而盗窃毒品的行为侵犯的不是毒品持有人的所有权,而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所有权,因而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毒品作为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家在没收之前对毒品并不享有所有权,认为窃贼侵犯了国家的毒品所有权甚为牵强。果真如此的话,则买卖毒品、淫秽物品的人在买卖国有资产,持有毒品、淫秽物品的人在持有国有资产,吸毒的人在吞噬国有资产。这太奇怪了!因此,夺取违禁品的行为之所以构成财产罪,是因为行为人对于违禁品的占有本身也是值得刑法保护的占有,侵害这种占有,当然构成财产罪。
  案例三:骗取盗窃犯手中的赃物的,是否构成犯罪?按照所有权说,本来应该认为,赃物占有人因为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不享有返还请求权,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所有权说基本上又会认为构成诈骗罪。可是,构成诈骗罪,按照所有权说是有问题的,这跟盗窃赃物情况不一样。因为,按照诈骗罪的结构,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致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据此得到财产,对方因此受到损害。按照所有权说,显然赃物的持有人虽然被骗了,但不是被害人,财物的原所有人,虽然是实际的被害人,但没有被骗。那么,能否认为属于三角诈骗呢?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人显然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有权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故也不符合三角诈骗的结构。若要认定构成诈骗罪,就必须承认盗窃犯对赃物的占有本身也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欺诈行为是对这种占有法益的侵犯,即赃物的占有人是被害人,这样就符合诈骗罪的构造,而成立诈骗罪了。
  案例四:将头痛粉谎称是毒品而贩卖获取购毒者的钱款的,是否构成诈骗罪?本来,按照所有权说,因为购毒者是出于不法原因给付“毒品”款的,显然不具有所交付钱款的返还请求权,因此,贩毒者不构成诈骗罪应是当然的结论。但所有权说论者却认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所制造、贩卖的对象也不是毒品,而是利用假毒品诈骗他人钱财,如果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按诈骗罪论处。”认为构成诈骗罪显然有悖所有权说理论的一贯性。
  综上,严格按照所有权说,对于赃物、违禁品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大多数情况,本应得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从处罚的必要性考虑,却偏偏基本上都得出了有罪的结论。所以所有权说可谓是“戴着脚镣跳舞”。现在是到了该彻底抛弃所有权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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