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的检讨
案例一:“曹云凯等故意杀人、窝藏案”
该案判决指出,“被告人曹义作案后外逃,于2001年夏季返回其父母即被告人曹云凯、方祝年家居住。曹云凯、方祝年明知曹义与方壮康等人共同将夏献广杀害,仍为其提供食宿。原判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云凯、方祝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云凯、方祝年明知曹义犯罪而为其藏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均应依法惩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儿子回父母家居住,不能认为父母存在积极的作为行为。反过来说,如果认为收留杀人犯儿子本身就是一种作为的话,那么,父母避免自己获罪的途径恐怕就是立马叫儿子滚蛋,即使不叫儿子滚蛋,也应该不让儿子在家里吃一粒饭、喝一口水,或者在叫儿子滚蛋而“未遂”的情况下,应该立即叫警察来抓人。想必没有人会同意应该这么做。既然父母没有窝藏罪的积极的作为,法院以窝藏罪定罪,就是错误地将行为人的单纯不作为以窝藏罪进行评价了,故判决结论存在疑问。
案例二:“夏某不如实提供追捕线索案”
夏某之子于某,于2000年9月10日夜,窜入居民尚某家中行窃,被尚发现,二人打起来。厮打中,于某将尚某杀死,并将室内财物洗劫一空后,逃至家住附近的表兄鲁某家,告知其刚才杀人劫财之事,并让鲁某帮他躲起来,鲁某遂连夜将其送到自己的岳父家中躲藏。次日早晨,鲁某打电话给出差在外的于某的母亲夏某,将于某杀人劫财及自己送他到鲁的岳父家躲藏之事告诉了夏,并问她:“我岳父家离城里不远,不是久留之地,下一步该怎么办?”夏某说:“现在‘公安’肯定在到处抓于某,就让他先在你岳父家暂避一下,待风头过后再说。”并叮嘱鲁某:“咱俩绝不能对‘公安’泄露一星半点于某的下落,不然他就完了。”不久,公安人员在外地找到夏某,要求他提供于某的亲友名单,夏某明知公安人员是准备将此名单作为追捕于某的线索,却在提供的名单中故意遗漏了鲁某。半月后,于某在躲藏的附近一家娱乐场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交待了鲁某窝藏他的事实。案发后,对夏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定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夏某明知于某是犯罪分子,却以提供不真实的追捕线索这种不作为方式,不向公安人员检举、揭发于某躲藏地点,这是一种知情不举的不作为行为,不应作犯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其理由是:1、在主观上夏某明知于某和鲁某都是触犯了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符合窝藏、包庇罪的主观要件;2、在客观方面,夏某以向公安人员提供不真实的追捕线索的方法,一方面帮助于某继续逃匿,另一方面,又向公安人员掩盖了鲁某窝藏于某的事实,包庇了犯有窝藏罪的鲁某。其行为符合窝藏、包庇罪的客观特征,已构成窝藏、包庇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只构成窝藏罪。其有关成立窝藏罪的理由与第二种意见相同。同时,该种意见认为,尽管夏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鲁某窝藏犯罪分子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其行为主要是掩盖于某的行踪,帮助其继续逃匿,只符合窝藏罪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其犯有包庇罪,而只能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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