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他的动机。志愿者的奉献行为与一般的雇佣劳动相比其最大的不同是,雇佣劳动者是以获取报酬和收人为目的的,而志愿者是以为他人和社会无偿奉献为目的的。具体来说,对困难者的同情感、与贫困者的连带感、同受难者的一体感等等,都会成为希望对他人提供帮助和援助的动机。
2.手段的动机。如果说志愿者有利己的动机的话,那应该称作“手段的动机”,一是“消费手段”,比如为了使业余时间更有价值,为了认识结交朋友,为了达到个人的满足感等。对于一些中老年志愿者,这种动机相对明显;二是“投资手段”,为了获得新的经验和技能,为了寻求更广阔的自身发展空间,为了树立个人或企业的社会公益形象等等。青年志愿者中持这种动机的较多。
3.责任义务的动机。包括道义的、宗教的义务,奉献社会的责任,对从他人和社会得到恩惠后的报答与返还,对曾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的赎罪心理,弘扬社会公德、倡导奉献精神的政治上的义务感等等。关于动机问题,国外学者争论很大。笔者认为,利他利己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地画一条线加以界定,它是作为一种状态存在的。作为判断标准,笔者在这里提出一条假说,即是否可以把“成本支出”和“利益回报”作为两个变量来加以考虑。对于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来说,成本支出越多,利益回报越少,利他性就越大;反之,利益回报越多,成本支出越少,利益性就越大。当然这种假说还需要有关实证研究加以证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既然是变量,就不应该是非此即彼的“是”或者“不是”。因为只要有“利己”的成分,就存在“有偿”的可能。
三、从志愿者的分类和劳动报酬看其有偿性
志愿者的分类和报酬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在志愿者组织、机构、团体中从事志愿劳动的人员,其志愿行为内容多样,形式灵活,活动期间也不固定,一般以短期为主。报酬形式主要分三种:(1)纯粹无偿;(2)只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比如材料费、成本费等)、或者给予一定补助(比如交通费、伙食费等)和谢礼金;(3)支付比外部劳动市场相对较低的报酬。
二是在工作时间内经单位允许到志愿者组织、机构、团体中从事志愿劳动的人员,或称“勤务时间内志愿者”。对于志愿者组织、机构、团体来说他们是无偿的,而相对于所在工作单位来说,则是有偿的。等于说单位通过这笔费用,为自己做了形象宣传。该形态近年在美国等国家发展较快。
三是志愿者组织、机构、团体中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与上述两种相比,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工作期间相对较长。其报酬形式分无偿和有偿两种,其中有偿劳动中绝大多数领取比外部劳动市场相对较低的报酬。比如日本志愿者团体中全日制职员近40%为无偿劳动,临时职员的平均所得为每小时440日元,大大低于每小时605日元的全国最低工资标准[8]。此外关于志愿者组织中有偿职员的义务加班也属于一种奉献行为,虽然还没有系统的实证研究,但这种现象在欧美已经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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