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抗拒执行裁判行为,但如果判决、裁定确属错误裁判的,也不应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判决、裁定严重违法,枉法裁判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结果错误的等等。
3、抗拒错误执行程序与本罪的界限
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并无错误,而执行程序确实出现错误的,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抗拒行为,也不应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如犯罪客体不同,对行为方法的要求不同(本罪不要求必须有暴力、威胁的方法,而妨害公务罪则必须),故意的内容不同等。但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则其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妨害公务罪,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竞合的处理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对行为人定本罪。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的界限
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如果行为造成执行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根据《
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
(四)本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其行为都侵犯了司法机的正常司法活动,因而两罪比较容易混淆。但根据
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两者在侵犯的直接客体、犯罪的对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犯罪的主体等方面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其本身包含着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将要被执行的财产的方法,来抗拒判决、裁定的执行,而将要执行的财产中包括已经和尚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此,如果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同时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两个罪名。但由于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而这一个行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属于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和第
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轻重之分。因此,由于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实际上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而目的是逃避执行,故应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