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提起诉讼前或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能够执行,或为了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有权对一定的财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数额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人民法院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对被保全的财产或者提供担保的财产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毁损和隐匿。
(3)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若被执行人有存款,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划拨存款的裁定,并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机构等就成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于应当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应立即冻结,不得提取或者支付;对于应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应立即被执行人账户上相应数额的存款转移到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的账户上;应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款项的,应及时扣留、提取相应的数额并转交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即可构成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为故意犯罪,即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判决、裁定,行为人负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或者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
二、实践中适用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确实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与本罪的界限
审判实践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裁判下达时,负有执行判决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已经没有执行能力,或通过主观努力仍无执行能力的,如公民除必需生活品外已无财物,企业连年亏损已无资金,遭受自然灾害等,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导致判决、裁判不能履行的,不宜对行为人定罪。
2、抗拒错误判决、裁定与本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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