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即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即行为人以各种手段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其方式可以有各种形式,可以是作为,如在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予以阻挠;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置之不理;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藏的;可以是暴力形式的,也可以是非暴力形式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裁定确定义务承担人就负有依照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责任,对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主要有:
(1)行为人(即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人或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隐藏财产是指隐瞒、隐匿财产,或者虚构关于财产来源、去向的事实,目的在于使人民法院无法掌握其财产的真实数量或权属状况,以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转移财产既包括变换财产所处的空间和位置,也包括以虚假的买卖、赠与等方式,制造财产权属已经转移的假象等,以逃避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故意毁损财产是指行为人明知财产权利已被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属于他人,而有意对财产加以损坏的行为。故意毁损既包括行为人以积极行为方式对财产加以破坏,如捣毁、烧毁等;也包括行为人以消极的行为方式对财产有意不尽保管、管理义务等而导致财产损毁,如对财产故意不加管理,任由他人窃取、损坏,任其腐烂、变质等。故意毁损财产一般是故意毁损在自己实际控制、管理之下的财产,但不排除行为人为了不使权利人得到财产,而对处于权利人或他人实际控制、管理之下的财产加以毁损的情况。无偿转让财产是指行为人明知财产权利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属他人的情况下,而有意将财产赠与其他人,以逃避执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无偿转让财产同为转移财产的赠与的区别是:在转移财产的情况下,行为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意在为了自己保有财产;而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是指,行为人为逃避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故意将财产以远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卖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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