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隋小红
【全文】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拒不执行必将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作为妨害司法诉讼的犯罪中的一种,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笔者对此罪的诸多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
《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为正确适用《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
根据《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具体表现为:
1.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既包括民事判决如要求当事人给付金钱、交付实物或者要求为某一行为等;也包括刑事判决有关财产方面的内容如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也包括行政判决等。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
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