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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p371.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p382. 
   SeeTreitel,ThelawofContract,9thedition,Sweet&Maxwell,1995,p.314. 
  英国著名合同法学者特瑞特尔(Treitel)认为,《1967年虚假意思表示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远非“绝对的”,因为,根据该款的结束语,陈述者可通过证明他相信他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不是轻率形成的来逃避责任。从此方面看,该条款的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建立在过失之上的”。See Treitel,The law of Contract,9the dition,Sweet & Maxwell,1995,p.324. 
  虚假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必须已经信赖了表意人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 
   〔德〕卡尔-拉仑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王晓晔,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527. 
   “台湾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者为限。 
  陈自强.民法讲义Ⅰ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p212. 
   Claus-Wilhelm Canaris,Die Vertrauenshaftung im Deutschen Privatrecht,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1971.p491. 
   John Cooke,DavidOughton:The Common Law of Obligations,Third Edition,Butterworths,2000.p90. 
  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See Peter Benson,ed.,The Theory of Contract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174. 
   Spencer Bower,Turner and Handley:Actionable Misrepresentation, Butterworths,2000.p2-3. 
   P.S.Atiyah,The Rise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Clarendon Press:Oxford,1979.p459. 
   〔德〕卡尔-拉仑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A〕.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73-274.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culpaincontrahendo制度是建立在先契约义务(VorvertraglichePflicht)的概念之上”。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96页。 
  信赖责任构成要素中的可归责性其实也是从致害人角度思考责任之有无的一个要素,但是,如前文所言,可归责性主要强调受害人的合理信赖必须导源于致害人,致害人的主观是一个考查因素,但并不是一个必不可少或重要的因素。 
   〔德〕卡尔-拉仑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王晓晔,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527-528.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565. 
  陈自强.民法讲义Ⅰ契约之成立与生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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