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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破产法之比较

  新破产法就债务清偿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有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此条文之目的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实践中难以判断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因此很容易被恶意债务人利用。
  (2)财产取回
  新破产法将旧破产法规定的“属于他人的财产”更明确地规定为“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且,新破产法新增了关于在途货物取回的规定,在兼顾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受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3)债务抵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外,当事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
  1) 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
  2) 债权已届清偿期限
  3) 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可以主张其债务互相抵销。由于破产制度中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为避免债权人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其破产债权难以得到保障,旧破产法中也规定了债务抵销制度。
  旧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但是由于此规定比较笼统,实践中经常被一些恶意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利用,以逃避债务。有鉴于此,新破产法在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权的同时,规定了一下三种例外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基本上将当前比较惯用的钻旧破产法抵消权规定空子的手段排除在新破产法抵消权的行使范围之外,更有利于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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