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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破产法之比较

新旧企业破产法之比较


孙彦


【关键词】管理人;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别除权;劳动债权
【全文】
  新《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历时12年的起草、论证于2006年8月27日终于尘埃落定,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了将近二十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旧破产法”)届时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破产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较旧破产法的六章四十三条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剧增,而是从破产的实体问题到程序问题都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关涉企业生死存亡的重要法律,新破产法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了国外的有效立法经验。以下在整理新破产法制度下企业破产流程的基础上,简要介绍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几点改进之处。
  一、新破产法制度下的企业破产流程
  新破产法完善了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法律保障。它在实体上,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条件、破产财产的范围,引入了共益债务等新的概念;在程序上,在理顺、完善了旧破产法破产程序的基础上,导入了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新的制度,使破产法更便于操作。按照新破产法之规定,现行破产制度下的企业破产流程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如下:
  
  
  二、新旧破产法之比较
  按照上述破产流程的先后顺序,比照旧破产法之规定,总结新破产法几个“新”的地方如下:
  1.适用范围
  旧破产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类企业都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尽管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专设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辅助旧破产法的具体实施。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各种经济实体不断涌现,旧的破产制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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