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中国法院调解发展趋势的预测
通过对各年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大致的印象,即法院的调解率逐年下降,判决比例不断升高。尽管各级法院和政府更大程度上希望法官以调解结案。当然,有一点目前是不能让人信服的:美国人都称调解为中国的东方经验,并积极发展ADR,而中国的法院调解率却为什么会不断下降呢?这一点值得商榷。
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中国人有着厌讼的传统和保守的心理,经过数次的历史大变迁和思想洗礼,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国人逐渐不再视对簿公堂为畏途,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根据法律预期自己的利益。但是这些都只是在“法治”过程当中发生的。正如“讨个说法”初现端倪,但尚未普及。而反观美国,其调解制度也命运多舛。在20世纪之前,在奉维护权利为天然的美国人观念中,法律代表着共同的价值,诉讼被视为“权利遭到侵害或发生冲突时借助国家强力保护的最有效和最终的手段”。在这种思潮的主宰下,调解追求合作(Cooperation)和妥协(Compromise)的风格显得格格不入,因此,从对抗制确立时起就逐渐退出了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舞台。上世纪60、70年代,随着美国爆发了声势浩大的人权运动,有关保护个人权利的立法大量出台,使法院的受案量剧增,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为缓解法院压力,包括调解在内的ADR机制在美国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13]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意大利司法审理的平均时间。该国司法法院一审普通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1988、1989、1990、1994年分别为476、498、493、616天,大审法院分别为1199、1118、1138、1271天,最高法院民事及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以上年份分别为883、927、857、934天;1994年上诉案件平均审理期间近10年[14],意大利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间居高不下,也是其更多的当事人转向调解解决纠纷的原因之一。反观中国民事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期间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极少有超审限结案的。就普通程序而言,即便根据法律规定再延长6个月,也不过才360天,和意大利1988年的一审平均审理期间476天也相差甚远。
棚濑孝雄曾表示过这样的担忧,“日本社会到目前为止在没有真正依靠法律的前提下已经建立和维持了一个高度发达的产业社会,甚至在国际上被作为一种样板。但是今后是否也会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经历法律在社会中功能显著增大的所谓‘法化’现象呢?”[15][16]正因为“法化”的原因,欧美各国竞相发展ADR。以让人们向“共同体 复归”。尽管中国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法治程度各有不同,但是都在不断强调调解,但是其背景却是不一样的(如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