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官与乡土社会的疏离
就整个基层法院而言,法官的知识背景是相差迥异的——工人、教师、村支部书记、人民调解员、复转军人——要求具备法学本科学历也是最近几年的事。
从人民群众中“招干”的法官数量正在逐步减少,而有法律教育背景的法官人数正在稳步上升。当然,这里有个话题不能回避,即关于“复转军人进法院”的问题。事实上,我在一定程度上比较赞同苏力的说法——(在苏力看来,进法院的复转军人事实上是军转干部),尽管军转干部绝大多数人都会回到本乡本土,“但是,他/她们毕竟出去闯荡了几年,有的甚至10年20年,这就使得他/她们同本乡本土的熟人社会比较长期地分离开来,多少拉开了一点距离”。[⑩]
除了早期通过招干从各行各业进入法院的法官外,具有法科教育背景的学生开始逐渐进入法院。法科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的是欧美法律理论,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部门法条文。他们对乡土社会并不熟悉,在诉讼程序中,他们肯定会根据在法院初期的工作体会提出让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是没有几个人有耐心一直调解下去,更倾向于确定事实后按照法律进行判决。当然,这也是司法逻辑学习的贯性使然。
十年前,我国学者有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我国的法官群体不仅算不上“职业化”,可以说是“非职业化”的典范,受过大学教育的、复转军人出身的、党政干部出身的、通过考试从社会进入的,还有以工代干的,凡此种种,构成了中国法官独特的“景观”。期望这样一个群体严格地按照“三段论”式的西方模式来审判案件,似乎是不切实际的,与审判相比,调解对法官专业化的要求就低多了,不用繁琐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不用严格地划分“权利”和“责任”,也不用机械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通常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就算大功告成了,法官的任务也就完成了。所以对法官来说,判决难而调解易,判决风险大而调解风险小,在这样的利弊对比面前,手中握有权力的法官当然会尽量回避判决程序而寻求调解结案了。[11]
但是在同一时期,苏力教授通过对判决上诉率(同时调解在不断下降)的分析都证明法官素质并不像想象中那么低。因为上诉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司法的绩效。其中可能有司法专业素质的因素,也有司法人员个人坚持了司法职业伦理的因素。同时,由于基层法院的环境限制,法官搞司法不公的机会成本要比中高级法院法官的成本大得多。除了提高自身素质外,他们别无他法。所以即使法官进行调解也不是“和稀泥”,对改判当然有所顾忌,但更多的是考虑当事人不至于在人格上有冲突,及缩短审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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