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调解率的走势及原因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法院的调解率总体而言是逐年下降的,判决率不断上升。见图一、图二。
(图一)1990-2003年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由于条件所限,缺少1997、1998两年数据。
由于资料所限,缺乏1997和1998两年的数据,另外,2004年至今的相关数据笔者也无法找到,但是我希望这并不影响(至少1997、1998两年的数据不会影响)本文的分析,因为自1990年到2003年的总体情况和线性分析来看,调解率是一路下滑的。2002年和2003年的调解率相差仅0.4个百分点,基本趋于平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5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调解结案的1334792件,调解结案率31%,虽然这个结案率并不是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但是我国90%以上的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当年的调解率应当是在30%左右。[⑦]2004、2005、2006三年的变化我想与整个分析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反差。同时,所缺乏的数据并不影响笔者在后文对传统调解和现代调解的区分,以及本文最终结论的得出。
诚然,调解率的下降和司法政策有关,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要求“着重进行调解”,而90年代要求“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假定在法官素质大体不变的情况下,调解是避免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一剂良方,应当说对相当一部分法官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比如1992、1993、1994三年的调解率曾持水平状,但是1994 -1995年间便下降了2.7个百分点,此后便急剧下滑,直到2002-2003年间才有所减缓。如果以一个年代来看,1994-2003十年间,调解率下降了28.5个百分点。为何调解占结案方式越来越少的比例呢?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解读。
1、调解的政治功能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