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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院调解的发展趋势

论中国法院调解的发展趋势


娄必县


【摘要】法院调解是化解纠纷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和谐司法以及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并且得到了法官的青睐。中国法院的调解结案率一度很高,但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调解率急剧下降,至本世纪,调解率波动不大,维持在30%左右,并且稳中有升。值得注意的是,调解率并不是简单的“降—升”变化,其中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公民理念的改变都推动着法院结案方式的变迁。而法院调解率的这一微小变动,却显示出中国社会和民众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制度;调解;法化
【全文】
  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调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也许是中国司法制度在世界上唯一值得炫耀的东方经验。法院的调解在诉讼程序中一直占有较大比重,尽管官方文本的一贯比较注重调解,调解一向也被认为是中国传统文化使然,是儒家文化厌讼的结果,是中国人“和合”精神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法院结案方式中,调解率不断下降成为不争的事实。本文拟就对调解率下降的原因和可能的走势作一简单的分析。
  一、法院对调解的态度
  在提及法院对调解持有何种态度前,笔者必须顺便交待一下学者们对调解的批评与支持。有的学者认为,较之判决而言,法院调解的功能和优势有以下几点:首先,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其次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第三,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第四,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最后,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探索双赢的结果。[①]不过针对中国法院的“调审合一”模式,有学者提出了异议,首先是它软化了程序法对法官的约束,造成法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其次,它还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了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审判权的滥用,不利于法院公正执法。[②]另外“调审合一”模式会妨碍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从而造成“合意的贫困化”。[③]
  在学者们争吵不休的时候,法院调解正以自己的步伐悄悄地发生变化。并且在当代学者议论纷纷之前,中国的调解制度就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在毛泽东时代,不论是法院调解还是人民调解,都有一个标准,即“调解为主,审判为辅”。[④]1982年《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同时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该法几乎是将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当然,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个人利益不能被有效发现,调解存在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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