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论再审程序运用与分析

  1、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不符合诉讼机制的内在要求。法院裁判的终局性首先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得到尊重和维护。如果允许法院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自己所作的裁判,则公权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将首先从内部开始崩溃。通过现行法颁行近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保留法院发动再审权弊端很大。只要法院有这种权力,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那么它就很容易被滥用,最终将是以法院为主而非以当事人为主发动再审。法院应集中精力在审级体系内控制好案件的审理质量,而不是寻求、依靠审级以外的补救程序来实现法律的正义。赋予法院再审发动权会削弱审级制度的程序保障价值,甚至使审级制度流于形式。
  2、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发动方式。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过怎样的审查程序决定是否再审并无规定;如果再审立案的决定权仍然由本院的院长和审委会行使,必然会出现前面已讨论过的问题;本院进行再审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当本院发生错误的生效裁判原本就是由本院院长审批过的或是由本院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时,再审裁判的公正性就成为问题。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较为适宜。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规定时间限制。现行法未对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作出时间规定,往往导致当事人的申请提出后便无下文,在这方面可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从而为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提供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裁判生效以后两年内提出。这一时限规定太长,不够合理。申请再审的时间过长,不但对经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构成威胁,同时也使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产生困难。从其他国家有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来看,大都对当事人行使再审权的时间规定的比较短,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9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两个月;《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4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30日。再审的期限都是从当事人得知再审的事由之日起算,为不变期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把申请再审的期限定在30日内比较妥当。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有着区别于其它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诉讼目的,避免因错误裁判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正义法制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正确运用再审程序,以理想的、健全的、合理的再审程序为追求目标,才能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