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页。
[⑧] 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⑨]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⑩] 参见拙文:《从体系的角度审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缺陷》,载《刑事法研究》2005年第1期。
[11] 高铭喧主编:《刑法学》,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7页。
[12]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榆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13] H.W.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14]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榆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15]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榆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页。
[16]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榆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17] John P. Dawson, The Oracles of the Law, 1967, pp. 446-448, p. 494..
[18]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榆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页。
[19]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20] 参见拙文:《未竟的循环—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展开》 载《政法论坛》 2006年第3期。
[21] 张智辉:“回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五十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2] 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载《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23]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11、43页。
[24]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80页。
[25] 毛泽东:“反对党八股”,《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864页。
[26] 郭自力、李荣:“刑事立法语言的立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27] 对于“四要件”理论在应对一些复杂案件时的破绽,可参见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载《刑事法评论》(第14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28] 参见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61-293页。
[29] 2003年12月21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论坛中,国内刑法学者就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其中,一些学者对理论繁复化的倾向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参见王世洲等:“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性反思”,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91页。
[30] 此处引文系司法部副部长刘飏在接受《中国法律》杂志社专访时的谈话,全文可参看《中国法律》2003年第2期。
【注释】作者简介: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2007);德国弗莱堡大学马克斯-普朗克
刑法研究所访问研究人员(2005-2006);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访问交流(2007)。目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参见刘星:《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民主的一个叙事立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参见郭自力、李荣:“刑事立法语言的立场”,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韩忠谟:“构成要件与
刑法理论之体系”,载《
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蔡敦铭主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161页。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39页。